多部门联合出台农林22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

2021-03-17 14:03:03
导读 :

3月17日消息,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3月17日消息,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林22条措施”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围绕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出台“农林22条措施”,是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增进两岸同胞利益福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制定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措施如下。

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5.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6.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8.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9.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0.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1.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1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13.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1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15.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16.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1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18.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19.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20.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2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2.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3月17日上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将就“农林22条措施”作详细解读,发言人朱凤莲主持发布会并答问。

新华社记者:近年来,大陆方面陆续出台了“31条措施”、“26条措施”和“11条措施”等惠及台湾同胞政策措施,请问现在推出“农林22条措施”出于哪些考虑?“农林22条措施”有哪些特点?

国台办发言人 朱凤莲:这个问题由我来向大家说明。出台“农林22条措施”,是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精神,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

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和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部署。不久前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持续出台实施惠台利民政策措施,让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参与大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为帮助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针对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了“农林22条措施”。

大家仔细阅读“农林22条措施”全文就可以感受到,“农林22条措施”与“31条措施”“26条措施”一脉相承,进一步为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提供同等待遇。这些措施既着眼“十四五”时期大陆农业林业发展新要求,又回应台胞台企的主要诉求。概括说,有三大特点:

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随着大陆加快实施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拥有更光明的前景和更多的机遇。“农林22条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鼓励台胞台企抓住机遇、升级发展。如第10、11、12条支持台胞台企发展乡村特色农业、林草生态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方面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二是契合台胞台企实际需求。“农林22条措施”贴近基层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关心的普遍性问题,如第1、2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第4、5、6条对融资问题,第22条对开拓内销市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是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农林22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畜牧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鼓励台企参与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支持台胞参与乡村建设,基本涵盖了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就涉农涉林资金补助申请、深化台企与农垦企业合作、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为台胞台企提供有力支持。

中央电视台记者:近些年大陆在林业发展中取得了很多成就,在这个过程中,台胞和台企的机遇在哪里?

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 胡元辉:林业是一项绿色产业,发展林业对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十三五”期间,大陆林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森林覆盖率已达23.04%,森林蓄积175.6亿立方米。“十四五”时期,林业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集中力量实施青藏、黄河、长江、三北等13项重大生态工程。这些工程的实施,将带动林木种苗及工程造林等产业的发展,也将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另外,2020年大陆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7.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有三个领域的产值超过万亿元。它们是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木材加工及木竹产品制造、森林旅游与休闲服务。大陆很多省份都提出了林业重点发展和扶持的特色产业,比如云南推动坚果产业发展,江西大力推进林下经济。这些都是很有发展前景的领域,也为台胞台企带来新的机遇。

第三,不断优化林业管理工作。比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为简化手续,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手机APP系统的研发,很快就会启动新版的林木采伐管理系统,逐步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这些便利措施也将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海峡之声广播电台记者:“农林22条措施”第17条中提到了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蒋建平: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目前已累计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90多亿元,支持创建了15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构建了国家、省、市、县梯次推进的建设格局。从建设成效看:一是壮大了主导产业,促进了产业振兴;二是创新了紧密型利益联农带农机制,增加了农民收入。2019年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万元,比平均水平高出31%;三是培育了增长动能,壮大了县城经济。四是促进了产业融合,带动了乡村建设。

产业园的申报创建工作由各省份组织开展,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中央财政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目前,浙江慈溪、山东栖霞、江苏锡山和安徽和县4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已成功入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农林22条措施”,我们将继续支持台创园,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福建东南卫视记者:“农林22条措施”第14条提出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请具体介绍一下这条措施?谢谢。

胡元辉: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的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目前持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的生产经营,对当地农民增收就业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对发展当地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台湾网记者:我们都知道台胞台商来大陆参与农业领域的发展已经有30多年了,请介绍一下当前两岸农业交流合作的情况以及都取得了哪些主要的成果?谢谢。

蒋建平:总体上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已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发展格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合作更加密切。人员交流、展会交流、信息交流日益频繁;每年农产品交易会、经贸洽谈会吸引了两岸优质农产品“闪亮登场”“同台竞技”,走入寻常百姓家。

二是载体稳步拓展。我们批准建立了15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28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经过多年建设,已经成为台胞台企到大陆投资农业的首选地,成为两岸农业融合的桥梁纽带。

三是发展日益多元。除从事传统种养业外,越来越多的台胞台企利用“农业+”“旅游+”“互联网+”等方式,进入到乡村旅游、农产品深加工、农村电商等领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越来越多元化。

福建厦门卫视记者:“农林22条措施”当中的第21条涉及到花卉业。请问一下,如何加强两岸花卉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谢谢。

胡元辉:花卉产业是一项比较美丽的事业,也是给大家生活增光添彩的产业。花卉是两岸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大陆花卉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重要的花卉消费地和进出口贸易地。2019年,大陆花卉的进出口总额达6.20亿美元,其中进口2.62亿美元,出口3.58亿美元。

两岸在花卉领域的合作已经探索了很好的模式。比如,广西举办桂台花卉产业合作研讨活动,一批花卉合作项目在当地落户,南宁台湾花卉产业园、柳州青茅花卉基地等成为桂台合作的典范。据广西林业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底,广西花卉面积达6.67万公顷,实现花卉产值150.7亿元人民币。

我们欢迎台胞台企来大陆投资花卉产业,鼓励大陆有关方面积极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大陆举办的花卉博览会、插花大赛等活动,也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花卉产品国家标准的拟订和申请,促进两岸花卉行业标准的互联互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关于土地经营权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农林22条措施”第1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请对此进行解读。谢谢。

蒋建平:土地经营权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引导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大陆先后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8年又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就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台胞台企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权和其他主体一样,一直是受到保护的。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这里的经营主体自然也包括台胞台企。

海峡卫视记者:“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涉及了台胞台企的林地经营权,提出台胞台企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请问发言人,可否予以说明。谢谢。

胡元辉:林地经营权是广大台胞台企比较关心的。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在具体过程中,请台胞台企注意,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要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当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朱凤莲: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台胞台企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来源: 新华社